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八条 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并将车辆基本信息报送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市运输管理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