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者在营运中应当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
车辆载客限额由市公安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共同核准。
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
车辆载客限额由市公安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共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