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六条 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市场管理,查处无证经营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对已经确定经营者的线路不再开辟复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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