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四条 对新开辟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取得新一期线路经营权的书面申请。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营者营运服务的状况,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决定是否授予其线路经营权。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取得新一期线路经营权的书面申请。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营者营运服务的状况,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决定是否授予其线路经营权。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