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规范的公共汽车和电车企业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制度。市和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审计与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补贴的依据之一。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实行公共交通换乘优惠、对老年人等符合规定条件的乘客实施的乘车免费措施以及在农村等客流稀少地区开辟线路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给予补贴。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实行公共交通换乘优惠、对老年人等符合规定条件的乘客实施的乘车免费措施以及在农村等客流稀少地区开辟线路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