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运输管理处规定的统一标准,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包括临时站牌,下同)。
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营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营运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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