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除应当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广告设置的位置、面积、色彩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车厢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
利用候车亭设置广告的,总体面积不得超过候车亭立面的百分之四十,其中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百分之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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