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并参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更新给予补贴。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免费提供给公共汽车和电车经营者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停车场、保养场低价租赁给公共汽车和电车经营者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应当符合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线网规划和场站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和电车起讫站点设施:
(一)新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的;
(二)新建或者扩建大型公共设施的;
(三)新建或者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的。
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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