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和预留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用地和空间,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