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线路站点应当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
线路站点的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一千米。
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张贴《乘坐规则》、营运收费价目表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应当分别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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