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疏散的;
(四)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
(一)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疏散的;
(四)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