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实施营运调整的,经营者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
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实施营运调整的,应当于实施之日的十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营运调整和临时站点设置情况。
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相关联的线路同时发生营运调整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告示。
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实施营运调整的,应当于实施之日的十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营运调整和临时站点设置情况。
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相关联的线路同时发生营运调整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