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经营者向乘客收取营运费用后,应当出具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车票凭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