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应急处置等各项安全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发生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事故,并及时向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者可以采取商业保险、事故赔偿专用资金等方式,保障营运事故的善后处理。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并予以记录,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
(二)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在规定的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线路名称和经营者名称;
(四)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制定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以下简称《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五)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窗、救生锤、灭火器等设施;
(六)按照规定对车辆采取消毒等卫生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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