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营运、站点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站点或者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线网规划调整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
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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