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在营运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镇范围外,站点间距超过一定距离的,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经营者可以在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