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申诉。
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