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三条 市运输管理处、区运输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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