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运输管理机构、区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活动的监督检查。
上述部门从事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上述部门从事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