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或者区交通执法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可以将营运车辆扣押,责令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