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交通执法总队或者区交通执法机构可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不遵守从业人员服务规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组织乘客免费换乘或者退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遵守站点管理制度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不遵守从业人员服务规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组织乘客免费换乘或者退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遵守站点管理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