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运输管理机构、区交通执法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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