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经听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和电车在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客运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场站和线路布局、专用道和港湾式停靠站设置等内容。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与轨道交通等其他专项规划合理衔接,形成布局合理、经济高效的营运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