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在资金投入、规划用地、设施建设、场站维护、道路通行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为市民提供快捷、安全、方便、舒适的客运服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方面的资金投入应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
本市鼓励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鼓励采用新能源、低排放车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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