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九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九条 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共汽车和电车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进行优化调整,实现与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并提高出行不便地区的线网密度。
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线网规划、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情况,制定开辟、调整、终止线路的计划,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征询涉及范围内单位、居民的意见,作为线路开辟、调整、终止的依据之一。
区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提出跨区开辟、调整、终止线路的意见,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线路开辟、调整、终止的计划。
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计划开辟、调整、终止线路的,应当在实施之日的十日前予以公布。
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线网规划、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情况,制定开辟、调整、终止线路的计划,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征询涉及范围内单位、居民的意见,作为线路开辟、调整、终止的依据之一。
区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提出跨区开辟、调整、终止线路的意见,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线路开辟、调整、终止的计划。
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计划开辟、调整、终止线路的,应当在实施之日的十日前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