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条 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新建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同步配套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与邻近公共交通站点接驳的线路。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有关标准,将新建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用地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应当与新建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区分片开发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过渡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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