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十一条 旅游线路应当纳入线网规划。旅游线路的开辟、调整、终止,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平衡后确定。
旅游线路应当按照方便游客的原则,在旅游景点设立固定站点,并与旅游景点的开放和营业时间相适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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