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