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1-23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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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第二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 第三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第四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市公园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提出新建公园规划许可的审核意见,审批建成公园的... 第六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依法实施公园的规划建设,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 第七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单列专项经费保证公园的养护和管理。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可以... 第八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保护。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民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对在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园的... 第十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批准的公园的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 第十一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备案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改变。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侵占。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园建设用地性质的,... 第十三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各类建设项目不得穿... 第十四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重点园林给予重点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园的植物、动物、园林设施管理应当做到: (一)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提高园林艺... 第十六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园的环境管理应当做到: (一)保持环境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二)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三)... 第十七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游乐设施、节假日游园活动等管理,落... 第十八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园门票、游乐设施、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关服务设施的收费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设置游乐设施项目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及环境质量,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 (二)与公园... 第二十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经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因公...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园内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举...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因特殊情况需要停闭的,须经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 游客游园禁止以下行为: (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或者使用,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按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有关...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公园管理责任造成游客伤害的,应当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教育制止,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的应用问题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绿化赔偿费和罚款标准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