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园的环境管理应当做到:
(一)保持环境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二)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三)保持安静,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
(四)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
(五)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排放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不得向公园水体倾倒杂物、垃圾或者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
市或者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园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使其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