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按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向公园水体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或者向公园水体内倾倒杂物、垃圾的;
(二)向公园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在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的;
(三)公园内的噪声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的;
(四)设置广告影响公园景观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