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或者使用,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赔偿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一)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符合公园的总体规划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二)未按资格等级承担设计任务的;
(三)擅自改变公园设计或者未按备案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
(一)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符合公园的总体规划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二)未按资格等级承担设计任务的;
(三)擅自改变公园设计或者未按备案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