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公园规划建设用地性质的;
(二)侵占、出租公园用地或者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的;
(三)公园内部用地比例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
(四)各类建设项目擅自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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