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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