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