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教育制止,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可处赔偿费一至二倍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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