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侵占。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园建设用地性质的,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相应的规划公园建设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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