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园内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举办全国性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局部性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