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保护。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民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在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