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并督促及时整改。
发现公路损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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