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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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发挥公路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纳入公路规划的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和公路隧道。...
第三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和使用以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加强公路管理工作,持续提升公路安全通行条件,增强交通保障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聚焦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机制,把农...
第五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公路的规划、建设、经营等管理工作,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
第六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公路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保护耕地、发展绿化、建设改造与管理并重...
第七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交通、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
第八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行生态防护技术,优先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和清洁能源。
本市运用物联...
第九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交通、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
第十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公路专项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省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二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省道规划、县道(含乡道、村道)规划和专用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原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
第十三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规划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不得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
规划和...
第十四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确需征收房屋、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搬迁、交...
第十五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公路的名称,应当在公路建设项目立项时确定。
本市公路按照国家标准以起讫点地名简称命名,同时推行以北南纵线...
第十六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路专项规划编制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建设计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
第十七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标准:
(一)县道不得低于二级公路的技术标准;
(二)乡道不得低于三...
第十八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资金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三)...
第十九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除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外,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不同的公路等级,相应设置必要的公路附属设施;高速...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公路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与公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公路服务区...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分段完成的具有独立使...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由合同约定,但不得少于一年。
保修期内发现公路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改建、扩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省道、县道,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村道,在征得...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
市人...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公路养护管理和公路养护作业分离制度,加快推进公路养护作业市场化,引导养护作业单位分类分级发展,健全与...
第三十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条 承担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的约定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公...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定期对管辖的公路全面进行技术状况评定,技...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按照下列安全规定进行养护作业:
(一)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并督促及时整...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定期对管辖的公路桥梁进...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迁移。确实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路两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规划资源等行政...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
因基础设施和其他重要工程建设确实需要临时占用和挖掘公路及...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公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照规定向...
第四十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或者设置道口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以及公路附属...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需要设置的,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四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公路、...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市通过货物运输源头监管等方式,加强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监管。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有权...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交车辆和其他固定线路客运车辆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除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受理有关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审批...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 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车、肇事车、抛撒物等障碍物的清除由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清除障...
第五十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十条 因施工作业和养护作业确需封路、封桥的,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正式...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为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应急管理需要,确有必要在公路上设置综合检查、公共卫生检疫等站点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区、乡(镇)、村三级路长体系,设立相应的总路长、路长,分级分段组织本...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市推进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
农村公路的技术条件应当与国家和本市对农村客...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交通、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跨区域治理公路超限运输联防联动机制,统...
第五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的设立由市人民政...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五十七条 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市收费公路实行联网收费,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建设、运行、维护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保证系统处于良好的技...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五十九条 在收费公路上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应当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收费期限届满的收费公...
第六十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六十条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但国家规定免费通行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六十一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收费公路和受让收费权经营的收费公路养护工作,由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各公路经营企...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六十二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收费公路和受让收费权经营的收费公路的路政执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在收费...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收费公路经营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从事养护作业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实施管线工程的,由市或者区交...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处...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或者利用公路交...
第七十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立收费公路或者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由市交通行政...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不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的,公路经营企业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造成公路较大损害的车辆,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受...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市交通行政...
第七十五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