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分段完成的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路段或者单项工程,可以分段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
公路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交工、竣工验收。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竣工档案。
分段完成的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路段或者单项工程,可以分段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
公路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交工、竣工验收。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竣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