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由合同约定,但不得少于一年。
保修期内发现公路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维修、返工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返工。维修、返工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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