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需要搬迁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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