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省道、县道,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村道,在征得同级规划资源部门的同意后应当宣布废弃。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公路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废弃程序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公路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废弃程序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