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公路养护管理和公路养护作业分离制度,加快推进公路养护作业市场化,引导养护作业单位分类分级发展,健全与公路养护作业规模、内容和专业要求相适应的公路养护市场。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养护工程类型,选择相适应的养护作业单位。公路养护作业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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