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公路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与公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公路服务区应当设置停车、饮用水供应、公共卫生间、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服务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还应当设置加油、充电、商品零售、餐饮等服务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服务区拓展服务功能。现有公路服务区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
公路服务区的设置位置和服务功能,应当向社会公布。
公路服务区应当设置停车、饮用水供应、公共卫生间、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服务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还应当设置加油、充电、商品零售、餐饮等服务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服务区拓展服务功能。现有公路服务区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
公路服务区的设置位置和服务功能,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