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迁移。确实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更新补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