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路两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规划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经划定后,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明显的标桩、界桩。
除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规划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经划定后,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明显的标桩、界桩。
除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