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
因基础设施和其他重要工程建设确实需要临时占用和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必须向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公路的原有标准,负责修复或者承担相应的费用。
本市加强对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施工的统筹管理。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掘路施工计划报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由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并优先安排综合掘路施工。
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标明许可情况、施工单位、施工时间、监督电话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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